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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技术犯规

2007-10-09 00:52:03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比赛的正当行为要求双方球队的成员(队员、教练员、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及其助理

 人员有完美和真诚的合作。

 

  比赛双方均有权做出最大的努力来获得 ...
 
  比赛的正当行为要求双方球队的成员(队员、教练员、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及其助理
 人员有完美和真诚的合作。
 
  比赛双方均有权做出最大的努力来获得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精神和良好的比赛
 作风。
 
  任何故意或一再违反上述的合作或本规则的精神,要视为技术犯规并按相应的条款处罚。
 
  注解:
   在比赛中可能出现与体育道德精神和公平比赛相违背的粗暴行为。裁判员要立即予以制止,如有
 必要,通过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人员来制止。
   比赛场地和相邻的界外区域,包括记录台、球队席和紧靠端线后面的区域,完全井只在裁判人员
  (主裁判员、副裁判员和技术代表)的管辖之下。
    无论何时,在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和坐在球队席上的随队人员之中出现粗暴行为,裁判员要
  采取必要的行动加以制止。
   上述的任一人员以十分恶劣的行为侵犯对方队员或裁判人员,要立即取消其比赛的资格。而且
  裁判员必须将此事件报告给负责竞赛的部门。
   只要裁判人员提出要求,保安警察可以进人场地。然而,如果观众进人场地并显然蓄意采取粗暴行
  动,保安警察必须立即干预以保护队员和裁判人员。
   所有其它区域包括人口、出口、过道和更衣室等地,由主办者和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人员管辖。
   裁判员绝不允许队员、教练员和随队人员的导致比赛器材损坏的行为。
   当裁判员观察到这类行为时要立即警告该队的教练员。
   若再重复这种行为,要立即宣判有关的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如果该违犯者的姓名没有出现在记录
 表上,则该技术犯规要登记在教练员名下,记作“B”。
   裁判员的宣判是最终的决定,不能漠视和争辩。
 
 
  队员的技术犯规是指所有不包括与对方队员接触的队员犯规。
 
  有两种队员技术犯规:
   技术犯规;
   违反体育道德的技术犯规。
 
  队员不理裁判员的劝告或运用如下不正当行为,是技术犯规,如:
   同裁判员、到场的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讲话或接触没有礼貌。
   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言语或举动。
   戏弄对方或在对方眼睛附近摇手妨碍他的视觉。
   妨碍迅速地掷界外球以延误比赛。
   被判犯规后,在裁判员要求举手时不正正当当地举手。
   没有报告记录员和主裁判员擅自更换比赛号码。
   替补队员进人场地没有报告记录员以及没有得到裁判员的招呼。
    例外:如果在要登记的暂停期间要求替换,替补队员在进人比赛前只须向记录台报告。
   离开场地去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违反第59.4.3.3.3款“注”、“干扰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
   队员把整个身体的重量悬挂在篮圈上。
   在扣篮情况中,队员瞬间抓住篮圈并是偶然的,不要判罚。
    在扣篮情况中,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某队员正试图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队员受伤而悬挂在篮圈
  上是在扣篮情况中,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某队员正试图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队员受伤而悬挂在篮圈
  可以的。
   当投篮或罚球的球在空中时,防守人员故意使篮板或篮圈摇动,根据裁判员的判断,这种方法可
  能阻止球进人球篮(也见第 43.1.5.4款)。
   显然是无意的和对比赛没有影响的,或属管理性质的技术性违犯不被看作是技术犯规,除非在
  裁判员提出警告后又重犯。
 
  根据裁判员的判断,队员故意地或以一种违反体育道德的方式造成技术违犯,或这个违犯给他带来
  不正当的利益时是违反体育道德的技术犯规。
 
  罚则:
   要登记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
   对一起技术犯规要判给对方队员2次罚球。
   对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技术犯规要判给对方队员2次罚球和随后的球权。
   队长指定罚球队员。
 
  注解:
   如果技术违犯在球成活球后才被发现,要停止比赛并宣判技术犯规。如同在发现时发生的技术
  犯规一样要执行罚则。从技术犯规到中上比赛的期间内发生的一切情况均有效。
   当队员在一些小问题上即将构成违犯时 (如未向记录员报告的问题),裁判员可提出警告以阻止
  技术犯规的发生。
    裁判员事先阻止和在某些情况下对那些显然是无意的、不影响比赛的小的技术违犯不予追究是明
  智的。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必须留在他们的球队席区域内,下列情况除外:
 
   得到裁判员的许可后,一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可以进入场地照料受伤
  人员。
   如果根据医生的判断,受伤队员处于危险中并立即需要照料时,他可以不得到哪一位裁判人员的
  许可便进人场地。
   一名替补队员可以到记录台请求替换。
   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以请求要登记的暂停。
   只有在要登记的暂停期间,一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充可以进人场地向他的
  球员讲话,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队席区域附近。
    然而在比赛中,教练员可以指挥他的队员,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队席区域内。
   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以在停止计时钟时有礼貌并在不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向记录台
  向间有关比分、时间、剩余暂停次数、犯规次数或可纠正的失误等问题。
   
  一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在与裁判员、到场的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
  队员交涉时不得无礼。
 
  只有被登记在记录表上的教练员在比赛过程中允许保持站立。这也适用于因任何原因替代教练员
  的任何个人。
   
  罚则:
   对每一起违犯要登记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
   判给对方队员2次罚球和随后的球权。
   队长指定罚球队员
   罚球过程中,所有其他队员要位于罚球线的延长部分和3分投篮线的后面,直到罚球完毕。
   罚球后,无论最后一次罚球成功与否,均由罚球队的任一队员在记录台对面边线的中点处掷界
  外球(例外:见第53.3.3款第58.2.5款)。
   掷界外球队员的两脚要分别站在中线延长线的两侧,有权将球传给场上任何地方的队员。
 
 
  在比赛休息时间内可以宣判技术犯规。
   
  比赛休息时间是指:
   比赛开始前的阶段(20分钟)。
   任何两节间的时间间隔,两半时间的时间间隔和所有决胜期前的时间间隔。
   比赛休息时间开始于比赛开始前20分钟或半时或一节结束计时员的信号响时。
   比赛休息时间结束于裁判员持球进人中因执行跳球的瞬间。
 
  罚则:
   如果对下列人员宣判了技术犯规:
    一名合格参赛的球员,则对该球员作为队员进行登记,罚则是2次罚球。
   该犯规要计人全队犯规之中。
    一名教练员、助理教练员、队员--教练员或随队人员,则对教练员进行登记,罚则是2次罚球。
   该犯规不计人全队犯规之中。
   罚球过程中,除罚球队员外的所有队员要位于罚球线的延长部分和3分线的后面,直到所有的罚
  球完毕。
   罚球完毕后,比赛、一节或决胜期要在中圈跳球开始。
   如果宣判了多起技术犯规,见第58条(特殊情况下的犯规)。

 
 
  定义:
   打架是一种在两人或多人(队员、教练员、助理教 练员、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之间发生的相互
 斗殴; 
   本条款只干预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怀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教练员,助理教练
 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要被取消
  比赛资格。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只有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为了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
 复秩序可以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这种情况下判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技术犯规。  
   
  如果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并不去协助或试图帮助维持或恢复秩序, 
 他们要被取消比赛资格。  
  
  罚则:
   任一替补队员被取消比赛资格,要给他登记一次技术犯规,记录为“F”。此外给教练员记录一次
  单一的技术犯规,记作“B”。
   任一起随队人员或助理教练员被取消比赛资格,要给教练员记录一次技术犯规,记作“B”。
   任一起教练员被取消比赛资格,要用“D”给教练员记录犯规。
   不论由于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界限而被取 消比赛资格的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数量有多少,只判给
  相关球队2次罚球和随后在中场的球权。
   如果双方球队的成员由于这条规则被取消比赛资格,而且又没有其它犯规罚则(见下述第54款),
  要在双方任何 2名队员之间跳球重新开始比赛。
   所有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要按照“正式比赛程序”:记录表第B.2.6.3.1O款中所描述的记录。
   所有取消比赛资格的球队席人员要去他们的休息室井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或者他们可以选择离开
  体育馆。
   这种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不作为全队犯规记录。
   在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离开球队席区域之前发生的所有罚则均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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