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学生为争篮球挑衅同学 被16名男生围殴致死
2013-07-13 02:44:25 作者:我乐NBA 来源:NBA中文网 浏览次数:0
商报讯(实习记者 马红媛) 为争篮球归属权,学生之间大打出手并最终酿出命案。近日,甘肃省高院复核该案后作出同意二审法院判决的裁定。
事件
为争篮球 高三学生三番挑衅遭围攻
2009年9月开学之初,正宁某中学高三1班学生李某与同班同学共同集资购买了一个篮球,同年10月10日下午课外活动后,该校高三2班学生徐某和赵某到高三1班问该班学生袁某,李某拿的篮球是谁的?袁某称,是他所在班级的,但赵某却称这个篮球是徐某的,随后徐某便对袁某进行了殴打。当晚7时许,徐某再次到高三1班,声称与该班学生没完,期间有意将夹在腰部的一把菜刀掉在地上两次,并让该班学生关某将全班所有学生名单写下后离开。
10月11日下午课外活动后,徐某又到高三1班,质问该班班长胡某篮球到底是谁的,胡某说是自己班的后,被徐某扇了两耳光。事后,该校教导主任让和徐某关系好的学生给徐某做工作,但徐某要求高三1班学生给其100元钱才罢休。10月13日下午5时许,徐某和赵某到高三1班教室喊胡某出去,胡某因怕挨打没有去。当日下午5时55分,徐某再次到高三1班教室,质问胡某为什么不出去时,李某忍无可忍上前掐住徐某脖子,并喊了一声“打”,于是,高三1班16名男生手持凳子一拥而上,对徐某进行了殴打,直至徐某头部受伤大量出血后方才罢休。徐某于当晚7时10分死亡。
后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颅骨多处骨折,蛛网膜下腔大面积出血,脑组织挫伤,系颅脑损伤死亡。
进展
事出有因 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
正宁县法院于2011年1月4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范某、张某、袁某某、李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损失及被害人徐某丧葬费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鉴于5名被告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家属又在休庭后主动支付了民事赔偿款10万元,所以,庆阳市中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袁某、范某、张某、袁某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经济损失2万元,共计赔偿10万元,报甘肃省高院复核。
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就该案起因而言,被害人徐某仅因自己的篮球丢失,不听老师劝阻,数次前往被告人所在班级寻衅,殴打、辱骂、威胁该班学生,其不当言行是引发该案的直接原因,故其在引发本案中具有严重过错;各被告人针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虽属临时起意,但加害过程中具有共同故意,因此在本案中构成共同犯罪,但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的加害行为来看,既不能准确区分出各被告人责任的大小,也不能确定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故责任相对分散;从犯罪时的具体情况看,5名被告人参与犯罪,均为受到被害人多次殴打、威胁后处于激愤而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在案发后的取保候审期间,他们能够认真学习,其中4人在当年的高考中被不同大学录取,现均在读,故在减轻处罚的同时依法适用缓刑,有利于他们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本案为发生在校园的暴力事件,起因为学生间发生的纠纷不能被学校及时引导和处理,特别是对被害人这种恃强凌弱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学校管理不到位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认为二审判决对各被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裁定,同意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